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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必选项”!未投保车主赔偿责任自己扛!

发布时间:2025-11-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驾驶其各自所有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尹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尹某作为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尹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共计3000余元。

  在交通事故中,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需注意的是,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即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被侵权人的损失,只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才根据责任认定划分赔偿金额。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车行万里,安全为基;法护平安,保险先行。依法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敬畏。投保不仅为合规,更是为每一程的平安托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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