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11月5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收到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件当事人古某陈述自己与前夫木某于2016年结婚,2017年7月女儿出生后,双方因为一些小事经常吵架,时间久了矛盾激化,木某还动手打古某,为此双方不愿意再继续生活在一起。2019年3月26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木某,但是木某经常把不到3岁的孩子放在奶奶家或者姑姑家,由于木某关心不到位,有一次孩子摔倒,致使孩子三个排骨骨折导致住院,古某得知了孩子因摔倒住院,决定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自己照顾孩子扶养长大,故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
这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在调解环节时,法官想调解,但是双方情绪特别激动,很难做思想工作,提到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古某说我有工作有抚养能力,木某也不愿意把抚养权让给古某,双方争论很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判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古某,被告木某承担孩子满18岁为止每月200元的抚养费;被告木某一月看望一次孩子。
法律解释:
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乃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乃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扶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具体相关原则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扶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对子女扶养问题,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母方有以下情况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共同生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扶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沙吾列尼)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