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何博伦)2019年初,王师傅驾驶的沈阳市某客运有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行使途中,与未按交通规则相对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大客车侧翻滑至左侧路边,猛烈的撞击导致车上乘客秦某左侧手臂压在大客车下,造成重伤。当日,秦某由消防人员救出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需住院73天,出院后仍需全休三个月。秦某跟客运公司因赔偿问题协调不成,于是将其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8万余元。
然而被告辩称应由侵权方(轿车肇事方)赔偿,且鉴定结论未能明确修复费用的具体事项及来源,对后续治疗不予认可。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修复治疗费用约为2万元。
为此,被告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修复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6万余元。
通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原告购买了被告公司的车票并乘坐该公司的客车既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2.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不愿承担后续治疗的辩称不予支持。3.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讼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话,不妨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依法赔偿的有效依据,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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